一起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赠予典型案件
近日,近日,合阳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赠予典型案件,通过办案人员的耐心讲解和劝导,让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调解现场也“摇身一变”成了普法课堂,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中,张某在未告知妻子王某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给“第三者”李某转款累计达二十余万元。妻子王某发现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受理此案后,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梳理案件脉络,通过深入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李某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张某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案件涉及家庭情感、道德伦理等多重复杂因素,为了妥善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官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此案。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耐心,结合案例向被告李某深入浅出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其接受张某转款的行为缺少法律支持且理由不当。经过多次沟通,李某认识到自己介入他人婚姻的错误和接受财物行为的不当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某当庭返还属于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
该案的妥善解决,不仅挽回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更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调解结束后,李某表示今后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依靠自身努力,通过合法劳动勤劳致富。通过这一案例,也向大众清晰传达:婚姻关系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破坏他人婚姻、非法获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制裁。同时提醒广大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应相互尊重、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家庭财产安全与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作者:陈子娥